承办法官朱军良表示:“福利券本身不是现金,必须在京东商城消费满200元才能少支付10元,可见福利券是有使用价值的,且被告人也将福利券卖出换取了现金,故应认定福利券已属刑法意义上的财物。”
专家观点
改进技术完善管理至关重要
西南政法大学副教授张光君分析认为,公司派发给员工的电子优惠券具有福利和促销双重功能。最高人民法院《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第五条,将有价票证作为盗窃罪的犯罪对象,但电子优惠券并不具有“社会典型公开性”,不完全符合有价票证的特征。“公司利用电子优惠券的特点,将其作为福利派发给内部员工,使其又具备了福利券性质,成本低廉、方便快捷的特性也增加了其被侵权的可能性。
张光君表示,网络新技术的完善不可能一蹴而就,如果能够理性地看待利用新技术的缺陷而实施的非法行为,将更多精力投入到技术的改进和管理的完善上,才能从根本上有助于新技术的持续进步和电子商务的长足发展。